关于印发《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优秀 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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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资纪委〔2012〕14号 关于印发《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优秀 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出资监管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赣国资监察字【2005】175号),结合近年来效能监察工作实践,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企业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及主要环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纪委负责管理、指导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出资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组织本单位优秀项目评价工作。 第三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综合择优,逐级推荐、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考评范围 (一) 省国资委规定的统一立项效能监察项目; (二) 省出资监管企业自选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五条 推荐及考评方式 (一)各实施了效能监察项目的企业可根据评选要求,推荐本单位的效能监察项目。考评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先由下属企业向各出资监管企业推荐,经筛选后报送省国资委纪委综合处,同时,报送相关推荐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材料、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项目实际效果的确认证明,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效能监察项目。 (二)省国资委纪委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各自评选上报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评选。同时报送上报项目的理由、评审材料、评审组的意见,评选出符合省国资委要求的企业优秀效能监察项目。 第三章 考评条件 第六条 组织实施情况 (一)立项重点突出。所选项目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影响企业效能,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运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业务事项或运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 (二)工作机构健全。有相关业务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协调运行机制。 (三)实施计划完整。方案内容具体可行,方法有效,步骤合理,操作性和实效性强。 (四)整改落实到位。能针对问题提出综合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跟踪落实。 (五)项目总结认真。能全面客观地总结项目监察情况,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六)立卷归档规范。按规定立卷归档,材料完整,专人负责管理。 (七)社会效益明显。通过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违纪违规人员,职工群众反映良好。 第七条 经济效益突出。经济效益突出是指经本企业财务、审计等部门认可的通过效能监察直接增加的企业经济效益。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二)节约成本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厂房、设备、原材料、燃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三)增加经济收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管理效益突出。管理效益突出是指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得到执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建立等有明显进展。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被查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第九条 廉政效益突出。廉政效益突出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显著。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 (二)处理了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或者依法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三)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开展以案施教、明确守纪教育相关的反腐倡廉规定得到落实。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价表彰 第十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在自评的基础上,将《省出资监管企业优秀效能监察项目呈报审批表》(附件1)于2012年11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纪委综合处。 第十一条 各出资监管企业同时报送所推荐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效能监察建议书、整改复函、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等材料,并认真填写《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2年11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纪委综合处。 第十二条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处理直接责任人,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一评审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对评定的优秀项目省国资委纪委给予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给予项目参与人员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优秀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设优秀项目奖或单项奖。优秀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单项奖设经济效益突出奖、管理效益突出奖、廉政效益突出奖和社会效益突出奖。每个奖项的名额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奖和优秀项目奖不重复获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出资监管企业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1、《省出资监管企业优秀效能监察项目呈报审批表》 2、《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省出资监管企业优秀效能监察项目 呈 报 审 批 表 呈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实施情况的撰写应简明扼要,如内容多,可另附纸。 附件2 省出资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
主题词:效能监察 优秀项目 考核办法 中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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